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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资或者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将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纳入本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市水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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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或者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对地下工程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止污染地下水。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二)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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