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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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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二)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在XX干流或者支流申办水上旅游、运动等经营项目的,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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