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合格证质押总量控制,监管方手上妥善保管不少于授信额度+风险敞口金额的汽车合格证这种方式风险点是要辨别合格证的真伪,避免4...
动产质押监管方案的内容如下所示:支持多种融资方式,包括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证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等,企业可以灵活选择合适的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出质人(货主)需要更多在库商品,需要融资; 质权人寻找融资客户,而且风险需要降低最低; 监管方监管出质人(货主)融资商品替质权人把控风险,并且承担风险,三者合作产生质押监管业务。 以商品车为例: 4S店经销商需要更多在库商品,需要融资; 银行寻找融资客户获取利润而且不想承担风险; 第三方监管有行业经验替银行来承担风险并收取一定费来获取利润。三者合作产生质押监管业务,质押监管员岗位由此产生。
虽然账户质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账户质押协议的内容在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是有效的,贷款银行可以通过账户质押协议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银行债权的效果。对于这种法律未认可而实践中已经在操作的担保方式,同样应注意加强对银行权益的保护。 (1)在我国目前设立账户质押无法办理登记,质押账户也不能转移给银行占有。为加强对账户的监管,一定程度上约束出质人对账户资金的支配行为,贷款银行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一个账户资金的最低余额,对余额内的资金进行“冻结”。 (2)以收费账户作质押的,与借款人签订收费账户监管协议,约定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惟一的收费账户,授权贷款银行对收费账户的现金流进行监管。 (3)以收费账户作质押的,应要求借款人在与付费方签订的有关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购买价款由购买方直接汇入账户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收费账户。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9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