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
1、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买卖合同约定风险负担有效。只要双方自愿,并且该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根本违约的认定为:一方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也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在这种情形下,没有违约的一方具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约定风险负担有效。只要双方自愿,并且该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0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6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