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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
1、遭受刑讯逼供的当时,要尽量向实施人套近乎,向他说好话或讲清利害关系(或言辞恳切地讲明自己是冤枉的),以求得少受皮肉之苦。同时,还要利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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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办法是提供法律帮助。一般而言,律师介入后,能够较有效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机关刑讯时也可能会考虑到这一点,即律师是否会通过制作笔录、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一旦证据固定并且提出控告,相关办案人员将被追究责任。但是鉴于当前的国情,一般本地律师不便得罪本地公安,如果确有线索表明存在刑讯情况,可委托异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提出控告。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第232条关于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事提供或使用暴力提供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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