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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致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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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但是如果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的。(2)犯罪条件不同,刑讯逼供、死亡的,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3)侵害的对象不同,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死亡的。(4)主体要件不同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致人伤残。根据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1)犯罪目的不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而且要从重处罚。一般情况下犯刑讯逼供罪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依本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被告人口供为目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被告人,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从重处罚
法院对刑讯逼供罪既遂是这样处罚的: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致人死亡”的条款中,是仅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包括间接故意乃至直接故意杀人,情况比较复杂,不可一概而论。而把握不同情形的最根本标准就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伤残结果的实际情形来看,既包括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具有过失心理的情况,也包括故意的情形。从法理上讲,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完全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符合转化犯的构成条件。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实际上仅就第二种情形作了规定,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考虑,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既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幅度从重处罚,也不能按刑讯逼供罪的基本法定刑予以处罚,其法定刑幅度应介乎二者之间。从这个角度讲,刑法第247条后半段的规定不能不说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从法理上可将这种本应规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理解为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当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竞合时,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当刑讯逼供罪与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竞合时,由于二罪的法定刑幅度完全一致,不妨仍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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