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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几个规定中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需要参考。停产停业损失?

2022-01-23
上海市有几个规定中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供参考: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企事业单位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由评估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效益,结合企事业单位所属行业特点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后,企事业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继续生产经营的,对其由此产生的损失不予补偿。 2.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要评估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3.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估价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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