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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都不用理会先。既然都已经进帐,那个手握支票的人怎么可能还问你要钱,你应该让他把钱退还给你。既然在客户手上丢失,一般应由客户挂失(注意在这里不是说你不能挂失)。如他没挂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另,既然一丢失就挂失了,银行又怎么付了款呢?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在你挂失之前,那人就已经用你所签发的支票去取款了,这样银行可能就没什么责任(但具体有没责任,还要研究关于票据尤其是支票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如那人是在你挂失之后去银行兑付,而银行审查不严,那银行则应承担该责任。
支票丢失可以需要去银行挂失,企业在申请支票挂失时,需要提供支票挂失申请书、挂失止付通知书等材料。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需要注意的是,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丢了,银行是不可能给你补的。登报是没有什么用的,报纸上的声明对银行没有效力。如果你丢的支票是填写完整的支票,需要马上去付款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以防止银行将支票的款项付给拾票人。以下是《支付结算办法》关于票据遗失办理挂失止付手续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第四十九条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第五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第五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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