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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2021-10-27
(1)发票人应当发行已发行内容完善的可直接支付现金的支票丢失或被盗等,发行公信或相关证明书,填写双联丢失申请书(可以用收据代替),按下预约银行的签名样式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丢失。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收到的可直接支付现金的支票丢失或被盗等,发行公信或相关证明书,填写两连丢失的支付申请书,收款人签字证明书后,向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丢失的支付。其他相关手续是一样的。同时,根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票据丢失后3月内,票据丢失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待票人在票据被盗、、丢失或消失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中,应注明票据类别、票据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丢失的情况,同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属于丢失的票据所有者,有权提交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丢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丢失前由支付银行支付的,所有损失都应由丢失的人自己负责。

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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