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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要有证明效力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体来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资料证据未被...
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要有证明效力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体来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资料证据未被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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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违反下列原则,就不会被法院采信。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注重留下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
如果录音证据违反以下原则,法院将不予受理。1、录音和摄像机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载体。2、录音和摄像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真的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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