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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股东的话,你们签订的合同当中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公司出的是什么状况?是经营问题还是涉嫌犯罪问题?您要申诉的话,应该是找和您签订合同的人,而...
股权投资协议的注意事项是: 1、投资人不能使用法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出资; 2、协议要依法订立; 3、协议要明确约定缴纳的数额、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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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参与股东协议的签定,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股东,与你朋友之间的协议只与你们二人相关(类似于普通借贷分红关系),你没有对工厂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权限和责任,对分红与亏损也是难以主动掌控的,个人建议谨慎应对,如果真的对工厂有很强的信心,建议与各股东协商作为正式股东进行参与合作,享有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隐名股东退出投资的方式就是靠老股转让或被并购方式退出。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规定。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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