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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
隐名股东权益包括: 1、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分红权; 3、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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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风险包括合同起草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合同起草的风险主要是代理协议的起草是否完善。如果不完善,很容易产生纠纷;二、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如果不记录实际股东的姓名,实际股东的地位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这为股东行使权利设置了障碍。二是代表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权利,如擅自出让股权或滥用表决权。第三,隐名股东需要通过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如果代理协议不明确或者代理人不守信用,股东权利的行使得不到保障;第四,由于代理人自身原因,诉讼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以其名义执行代理股份。第五,代持人意外死亡的,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可能涉及继承的法律纠纷。
有以下方法可以规避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持有合同,约定股权归属; 二、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 3、适当参与公司经营,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四、其它方法。
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的是有名的股东,实际出资预约公司的股票,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登记中,其出资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即通常意义上的幕后投资者。隐名股东与着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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