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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一般不需要退出投资。由于法律不承认隐名股东享有公司股权,但隐名股东与著名股东之间的持有协议生效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终止合同和持有关系。...
双方之间要签订好一个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个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在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之间成立生效;隐名股东是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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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之时,各股东的意愿、想法可能都存在差异,相关的谈判磋商也较为耗时、复杂,为了保证公司设立的可行性,固化各方的协商结果,股东协议书应运而生。那么,该如何撰写一份完整有效的股东协议书呢?首先,一般先对设立公司的目的、协议背景进行简要描述,彰显各方的合作意愿及目的;其次,协议中应详细列明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接下来,还应根据各方协商谈判的结果确定今后公司的分红机制,分红机制一般约定为各股东按照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当然,实践中还存在着更多的分红机制,比如说各方另行商定分红比例,或采用全员分红等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分红方式;另外,股东退出机制也建议在协议中一并约定,除法定退出机制外,各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还可以采用约定股权回购制度、对赌协议等形式,维护自身权益,降低经营风险;同时,为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合法的保障,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详细的违约责任,以便后续产生纠纷时的处理方式的确定,同时也可作为诉讼程序中的有力证据;最后,为形成一个完整的协议,其中还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合同条款,且建议各位将公司设立的每一步骤、所需时间及办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明确成表,作为协议附件。
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都具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不能对抗公司章程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章程约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由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投资或担保总额以及单笔数额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四、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对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五、章程可以约定分红和认购新增资本的方式方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六、可以约定定期股东会议(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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