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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伤残程度鉴定;(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三)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鉴定;(四)因工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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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级别以鉴定结论为准,赔偿标准可参照2012年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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