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只要粮食收购者具有收购、仓储和销售能力,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但是如果私人收购粮食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至5...
如个人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需要先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工商登记,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不是因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必须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才能抵扣,开具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普票)对方不能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粮食局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为职工缴纳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违反,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粮食局收取的押金应当退还。事情已经拖这么久了,中间维权事实有没有证据证明?建议您通过免费电话直接跟我沟通,我在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综合分析给您法律指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50人已浏览
263人已浏览
675人已浏览
4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