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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童工受伤的赔偿问题

2024-11-21
关于工伤赔偿的详细规定如下: 1. 医疗费用赔偿额 = 就诊产生的诊疗费用金额 + 使用的药物成本及数额和住院时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总额(参照现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赔偿额 = 根据因公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得出。 3. 交通与住宿费用赔偿额 = 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 住宿费用 + 伙食费用。 4. 辅助器具费用赔偿额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乘以器具数量。 5. 护理费用赔偿额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伤残补助金赔偿额 = 个人工资乘以24(一级伤残)或者22(二级伤残)直至6(十级伤残)。 7. 伤残津贴赔偿额 = 个人工资(元/月)乘以90%(一级)85%(二级)至75%(四级)。 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标准)。 9. 丧葬补助金赔偿额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乘以6。 10.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额 =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乘以40%(配偶)30%(其他亲属)(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0%)。 1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额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48至60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都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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