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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所可以使用的审理方式包括书面审理以及开庭审理。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所可以使用的审理方式包括书面审理以及开庭审理。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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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时,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审理中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2、若被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采取问讯式审理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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