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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
本办法所称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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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应急计划。(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五)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六)要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七)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八)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对其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限制性要求。根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可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或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三)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四)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及简要分析。(五)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六)压力测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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