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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如果存在挂靠关系,挂靠人(承包商)通常自行雇佣工人,建筑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没有直接雇佣关系。未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必须向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挂靠项目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参照总承包商的财务处理方式进行。假设总承包合同成本为A万元,分包项目成本为B万元(B≤A),对于总承包商,B是分包工程的总成本;对于分包商来说,B就是它的收入。在施工企业的会计实践中,许多总承包商通常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公司的收入,并将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公司的施工成本,因为这不仅充分反映了总承包商的收入和成本,也迫使许多总承包商不要为了资质而放弃自己的工作量,即收入。税收方面,总承包商应为(A—B)1万元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同时,总承包商是法定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即应以分包商分包的工程造价B万元为基础代扣代缴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
根据《建筑法》,假如存在挂靠关系,通常由挂靠人(包工头)自行雇佣工人,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作为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而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征收营业税并带征个人所得税。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参照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为A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为B万元(B≤A),对总承包单位而言,B是分包工程的总成本;而对分包单位来说,B则是其收入。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很多总包人通常会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因为这样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而且很多总承包单位为了资质方面对业绩的需要,也迫使它不能放弃本就属于自己的工作量即收入。在税金方面,总承包单位应以(AB)万元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同时,总承包单位又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即应以分包人分包的工程造价B万元为基数代扣代缴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
犯法。严格讲,建筑公司挂靠是不合法的。需要挂靠说明挂靠人没有资质但现在挂靠很普遍。《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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