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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分公司的规定是: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对分公司的规定是: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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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分公司的规定是,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所谓分支机构,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字、章程、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对分红的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对这个问题,观点与前边说到的关于合并是否需要验资的观点—样,理由也一样。只要分立后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大于分立前公司注册资本额就无须验资,当然如果在公司分立时尚有注册资本未到位则另当别论。 分立是公司的行为,即使有股东的作为在内,也绝不是股东的出资行为,为什么要验资呢?从实务中看,要求分立后的公司二次进行验资的,往往是未能将公司的分立行为与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或股东的再次投资行为相区别。 如果要求对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并要求进行评估和验资,就会加大或者减少公司股东的责任限额,这不符合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则。比如:分立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分立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1000万元,而新设立的公司按其净资产500万元登记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分立验资的责任限额就会从1000万元上升至1500万元,这不符合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也与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不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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