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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一般以公司与您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主依据,如果您留有公司另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者有人证证明合同约定工资与公司实际应允您的工资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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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在计算工资时,其工资的计算标准一般是采用年平均工作日的标准进行计算,即您所提到的每月21.75天,在计算员工工资时,如果遇到当月员工有事假、病假等情况,有未出勤的工作日,那么在计算时,用其应发工资额减去其日平均工资乘以其缺勤天数,从而得到其当月应发工资的数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关于日工资的折算作了相关规定如下: 日工资该如何折算,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
劳务合同合同履行地实际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法工资解释的内容是: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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