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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视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若一方在婚前出全款,或者父母出全款购房,且房产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则该房产属于该方...
房子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房,但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这个在婚姻期间是属于的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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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此时会出现两种情况,分别是(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在出现第一种情况时,一方婚前首付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个人名下,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另一方的出资比例,根据房产的价值等进行补偿给对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在遇到第二种情况时,应在取得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而进行房屋财产分割。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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