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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哪些情况

2021-11-02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废标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投标人经资格后审不合格; 2、投标人无单位盖章,无法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投标; 4、投标人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替代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

相关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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