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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法律规定,非本村农业户口,无权申请宅基地。 2,你父母百年之后,如果留有房产,你可以因继承房产取得该房产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宅...
非农村居民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审批和分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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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就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等用地。二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三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五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及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强调注意一点,宅基地上自建房必须是本村居民。
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1、不可以:"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农村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居住地的宅基地使用权: 2、当事人要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12条的规定之一的,才能申请该项。《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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