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非农业户口可否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
1、不可以:"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农村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居住地的宅基地使用权: 2、当事人要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宁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1、不可以:"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农村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居住地的宅基地使用权: 2、当事人要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12条的规定之一的,才能申请该项。一,《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没有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允许转让给城镇人口,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身份的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住宅和庭院用地),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22人已浏览
12,437人已浏览
378人已浏览
7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