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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过去的劳动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要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法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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