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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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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包括动产、房地产、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破产清算时,动产和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实现,最难的是如何实现企业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限定时间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也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只进行程序审查,即只要破产清算组按规定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限期清偿通知,债务人收到后七日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清偿债务,法院应当裁定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破产的,中止执行。 2、在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以后,人民法院则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3、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和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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