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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由于我国耕地实行家庭联合生产承包制度,而不是个人承包制度,如果家庭成员死亡,则不减少土地。承包权可以保存,无需继承。但《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全家转为非农业,承包土地应当收回。也就是说,集体组织中没有符合户籍规定的家庭成员,土地应当集体收回。但子女可以继承老年人承包的土地所产生的收入。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我国当代立法,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 1、自然死亡,即自然人生命丧失且不可逆转地永久性终止。关于自然死亡的判断标准主要有心死亡和脑死亡两种,目前我国法律上关于自然死亡的判断标准是心死亡,即呼吸断绝、脉搏消失、心脏鼓动停止之时,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通常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即法律意义上的生命终结。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时(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的时间以判决书内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但是,当两个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其死亡时间就变得难以确定,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继承人利益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果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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