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
不可以继承。承包地(或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土地确权是对承包地经营权的确认,不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土地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由于我国耕地实行家庭联合生产承包制度,而不是个人承包制度,如果家庭成员死亡,则不减少土地。承包权可以保存,无需继承。但《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全家转为非农业,承包土地应当收回。也就是说,集体组织中没有符合户籍规定的家庭成员,土地应当集体收回。但子女可以继承老年人承包的土地所产生的收入。
因为是确权到“户”,因此,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但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如果在土地确权期间,村集体有将该户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成员,那么可确权给其他成员所在的户。
1、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3、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6人已浏览
15,193人已浏览
855人已浏览
3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