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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
土地确权与土地登记两者的区别 从内容上看,对土地权利实体上的认定,属于确权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什么样的土地或用地,要明确什么样的土地权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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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准备。 开展宣传启动和业务培训,制订政策方案,设立组织机构,确定测绘单位。 2)调查触底。 对承包人代表、承包经营权共享者、承包地等情况和信息逐户调查验证,填写《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国土部门处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组成1:2000分辨率以上的基础工作基础图,展开调查公示。 3)实测确认。 根据农村承包土地测绘技术规范,测绘承包地块,标记代码,完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实测确认,完善承包合同。 4)登记证书。 村镇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查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票登记簿,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票,发行证明公示。 5)制作文件。 镇、村级建立承包合同、承包登记清单等文件,县级每户建立登记簿纸和电子文件,相关登记资料一起存档调查,建立健全登记资料数据库。 6)检查检查。 分阶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检查经费支付是否及时,合同证明书是否到家,测绘面积是否正确,文件是否完整。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因为是确权到“户”,因此,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但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如果在土地确权期间,村集体有将该户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成员,那么可确权给其他成员所在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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