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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咨询的天津补偿金个税缴纳标准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一条对竞业补偿金纳税上海有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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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社保的滞纳金是每天加收千分之二; 即:欠缴总额*0.2%*欠缴天数; 滞纳金开始加收的时间,就是从你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的那一天算起。比如你过去的社保费交到2009年10月31日,后来一直都没有交,现在要继续缴纳社保费,首先要补交去年11月到现在欠缴的部分,还要从去年的11月1日起至今加收滞纳金; 如果是单位补交,而不是你为自己缴纳,滞纳金一部分是单位缴纳,另一部分是你缴纳,所以,补交和加收滞纳金由单位和你个人各自分别承担。
个人所得税按照当月发放工资的总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免征额(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免征额设为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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