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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符合标准的,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
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可能出现逾期不能归还的问题,但不是所有逾期未收回贷款都构成“损失”。要允许金融机构或违法发放贷款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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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认定非法发放贷款罪,应当从构成要件上掌握。(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贷款是本罪的对象。所谓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提供并偿还本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二)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认定方法是查询银行发放贷款的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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