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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如何认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认定非法发放贷款罪,应当从构成要件上掌握。(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贷款是本罪的对象。所谓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提供并偿还本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二)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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