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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后旧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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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做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时限,超发生这一时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通常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限定。行诉法第46条限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做法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议。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限定的通常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限定的诉讼时限从其限定。中国行政法律所限定的行政诉讼时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分别时限的限定。
新旧法冲突的适用规则应体现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但是,除非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具体行政行为在新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4日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宣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些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共有二十七条,包括立案登记制度、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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