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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房屋租赁合同具有解除权。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违约,租赁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承租人可以行...
可以解除。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出现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关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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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出现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等情形的,属于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租赁的房屋被查封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承租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租赁的房屋毁损灭失的,这种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灾等。 2.租赁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如下三种情形的: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
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提前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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