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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什么? 概念: 劳动关系协调师指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劳动争议调解人的职责: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解企业或辖区内事实清楚、线索明确、争议标的较小的简易案件;接收和审查当事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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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与劳动关系管理师职业都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都是处理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服务的职业;二个职业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政策水平。它们的区别:一是服务的对象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是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将来可能出现专业的从事劳动关系调解的机构,劳动关系协调师将会是主力。二是所站的角度和目的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是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目的是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关系协调师作为中间人要兼顾劳动者服务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和和谐。三是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应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主要应当具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有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劳动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了解劳动者的职业心理和企业用人心理,实时掌握劳动就业供求关系动向和国家关于就业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具有高超的协调与说服能力,有高尚的品德和平和的职业心态。四是适应的从业人群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要面对的是在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面对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等与职工联系密切的基层管理人员;有志于此项工作的学生;以及有人际关系特长热心助人的社会人士。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一个就业年龄不限,性别无妨,工作领域宽阔,职业挑战性和使命感兼具,符合和谐社会精神的新型职业。
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一种准劳动关系。 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因此,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受伤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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