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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就国企改制职工转换身份、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作了如下规定,“改制后企业原劳动关系主...
国企改制是政策性工作,因此是伴随各级政府的改制政策而变,而且一般适用一企一策的规定,就是每个企业情况不同,不完全适用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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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广西经济补偿标准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对已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因国有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性质由国有变为非国有的,如企业不能为职工继续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应由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继续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应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两个因素确定:一是基数,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这里的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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