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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以下内容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2、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3、劳动合同变更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变更劳动合同时,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据实赔偿对方损失。 5、如因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必须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时,但双方经过协商最后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6、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新条款即取代原条款,原条款失去法律效力。未变更的条款继续有效。 7、对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特定情况,不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仍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 8、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依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签订劳动合同时,以下内容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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