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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
关于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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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符合自首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犯。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是指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犯罪情况,我们认为成立特殊自首。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内容。一是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知道或者还没有把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强制措施的嫌疑犯。被告人和服刑的犯罪者供述的犯罪在犯罪性质和犯罪方面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不同。如果口供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同类型的罪行,不算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3、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6、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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