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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对方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
根据法律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违法婚姻为可撤销婚姻。胁迫婚姻,是指男女一方对他方进行威胁、逼迫,强行要求对方与其结婚的行为。与离婚相比,婚姻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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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违法婚姻为可撤销婚姻。胁迫婚姻,是指男女一方对他方进行威胁、逼迫,强行要求对方与其结婚的行为。与离婚相比,婚姻撤销的原因一般也发生在离婚之时;除当事人本人外,相关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撤销婚姻之诉;另外,婚姻的撤销必须依法院的判决为之,而离婚则除了依法院的判决之外,亦可依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为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是当事人是被胁迫或者限制自由结婚的,或者有一方当事人是隐瞒重大疾病的,违背了结婚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上述类型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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