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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对方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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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以撤销原因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根据法律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违法婚姻为可撤销婚姻。胁迫婚姻,是指男女一方对他方进行威胁、逼迫,强行要求对方与其结婚的行为。与离婚相比,婚姻撤销的原因一般也发生在离婚之时;除当事人本人外,相关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撤销婚姻之诉;另外,婚姻的撤销必须依法院的判决为之,而离婚则除了依法院的判决之外,亦可依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为之。
香港地区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违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决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法庭撤销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销之日后才无效,双方所生子女仍为婚生子女。香港地区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1)婚姻一方性无能。主要指第一次性生活不能达到正常美满的程度,而大陆地区法律则无此规定。(2)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胁迫、误解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结合的婚姻,即为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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