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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是指被胁迫结婚的一方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因此,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根据法律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违法婚姻为可撤销婚姻。胁迫婚姻,是指男女一方对他方进行威胁、逼迫,强行要求对方与其结婚的行为。与离婚相比,婚姻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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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那么,可撤销婚姻该如何撤销呢?《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另外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之所以要规定这样一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如果婚姻登记已经过了1年,受胁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1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在我国,撤销婚姻的起诉状的基本格式也就是普通的民事起诉状,在起诉状当中,最重要的几个部分就是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可撤销婚姻是要求原告方在结婚以后一年之内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另外我国婚姻法当中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针对受胁迫而结婚的这种情况。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有哪些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以下五点区别:(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无效婚姻则违反了其他构成婚姻的实质要件,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到法定婚龄的。(2)申请人范围不同。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3)申请时限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5)效力不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该婚姻自始有效;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1、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这是因为《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同时,婚姻无效违背的是“公益要件”,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对自始无效的违法行为,也不应规定诉讼时效,以避免出现因诉讼时效的过去致本应受到法律制裁或被法律否定的行为,不被追究而免除本应承受的法律应有制裁或否诀的不利后果。因此,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请求权并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所适用的是“除斥期间”。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利期间规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该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期间是一年,一年期间届满后,不得再行使此项权利,及该权利消灭。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否则,该撤销权消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申请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事件发生时计算;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从结婚登记之日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首先肯定需要写清楚申请人的一些基本信息状况,其次还需要写清楚的就是撤销婚姻的理由是什么也就是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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