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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完成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后,应当将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境外...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并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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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人员和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从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并具备相应的检验技能。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对检查、验证或者监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的,营运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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