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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并具备相应的检验技能。...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完成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后,应当将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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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到达口岸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表;(二)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三)装箱清单;(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营运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对检查、验证或者监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的,营运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到达口岸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表;(二)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三)装箱清单;(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营运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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