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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完成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后,应当将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境外...
从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并具备相应的检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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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到达口岸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表;(二)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三)装箱清单;(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营运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变更单位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其在所在国家(地区)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一)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二)原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三)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适用原注册登记确认书的有效期。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人员和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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