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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保全,该怎么进行

2021-10-27
1。根据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或者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是被申请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可以是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财产。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解除财产保全。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手段,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后,如果出现以下两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1)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既是现金保证,也是实物保证,也是信用保证。(2)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全后,申请人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二是防止今后判决难以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仍未偿还债务,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起诉,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失去意义,应予解除。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3。需要对扣押的财产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为了保证被扣押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转移,侵占或毁损,有时需要通知有关单位对扣押的财产实行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实行监督,是属于人民法院实施保全措施的组成部分,因监督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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