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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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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其特点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作出的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受诉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 第一,涉外财产保全只能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引起,法院不可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涉外财产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三,在采取涉外财产保全中,有时被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由法院通知有关部门监督 2、涉外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法院的裁定 申请涉外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第一,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作出的判决有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或者如果不能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具有执行的内容 第三,申请必须由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涉外财产保全多见于海事案件。在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驶离港口。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财产保全因下列情形而得到解除: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保全措施采取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4、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并经法院同意的; 5、是其他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解除由人民法院发布命令,该命令由执行员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然,申请不当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换言之,损害结果须与财产保全措施存在因果关系时方能赔偿,超越范围的赔偿也是对申请人权利的侵害。
涉外财产保全多见于海事案件。在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驶离港口。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1、财产保全因下列情形而得到解除: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3、保全措施采取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4、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并经法院同意的;5、是其他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解除由人民法院发布命令,该命令由执行员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然,申请不当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换言之,损害结果须与财产保全措施存在因果关系时方能赔偿,超越范围的赔偿也是对申请人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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