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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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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视和评价。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要依据情节而定。依照《治安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据《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明确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重要性 网络言论在反腐、维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很多网民在网上发表具有侮辱性的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在良好网络伦理的基础上,法律限制言论不宜太严。法律的态度应该是:第一,对于政府的公共事务允许自由评价;第二,对于公众人物,凡是与其公职相关的事件,可以自由评论,不以诽谤追究。作为网民,则应自觉建立好的网络伦理基础。 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 规范网络言论,对维护国家的民主程序以及宪法秩序而言,十分必要。然而,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上还存在一些缺憾。 三、完善网络言论合法与违法边界标准的建议 国家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宪法和法律就是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的行为标准和依据;网络空间虽号称“第五空间”,亦不能拥有超越国家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对于网络言论自由,它的价值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因而不可避免地跟社会追求的其他价值发生冲突,如何协调他们的关系就涉及到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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