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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共同意...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不能要求善意购买房屋的人返还房屋,只能向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由于购买该房屋的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房价,构成了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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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能涉及无权处分问题,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给孩子,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于外人而言,并不知晓您双方的约定,如果妻子是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该房子,对方已经办理房产登记,买受方又确实不知情,则该房子所有权已经变更,您的孩子如果成年,可以起诉法院,起诉妻子无权处分,赔偿损失(即转让房子所得的价款),但是,如果买受人是亲戚,如果能够举证对方之情,或者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款低于正常价格,可以把房子要回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以夫妻一方不能单独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则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利,其行为属侵权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只有在合同被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后,其合同才有效。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这时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一般无效。但如果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买受人不知道其没有独立处分权,即善意第三人,只要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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