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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依...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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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福建陪产假新规定为15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版)》中明确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扩展资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文件全文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的15日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产假从158日延长到180日,男性照顾假期为15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支付,不影响晋升。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可以得到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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